1. 本會定名英文為「GCCITKD LAU PAK LOK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中文為「東莞工商總會劉百樂中學校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2. 宗旨
2.1 加強校友與母校之聯繫。
2.2 為會員提供文娛、教育、福利等活動,以促進會員間之友誼、經驗交流與合作。
2.3 發揚母校之教育精神及回饋母校。
3. 本會會址設於「沙田大圍積泰里一號東莞工商總會劉百樂中學」。
4. 本會之法定語言為中文。
5. 行政年度由每年4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
1. 會員資格
所有曾肄業或畢業於本校之校友而願意遵守本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2. 權利
2.1 有選舉及被選權,成為本會的幹事。
2.2 有提議、表決、罷免及諮詢權。
2.3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2.4 可享有本會提供之各項福利。
2.5 有列席會員大會之權力。
3. 義務
3.1 遵守本會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3.2 繳納由會員大會議決之會費。
3.3 協助及支持本會推行各類活動。
3.4 關注母校的發展。
4. 入會手續
凡具有基本會員資格之校友,於遞交會員登記表及會費後,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1. 名譽會長
1.1 母校現任校長為當然名譽會長。
1.2 幹事會可邀請有名望之會員或人仕出任名譽會長,並須於會員大會通過。
2. 名譽顧問
曾任母校校長,現任或曾任母校教師,或對本會有貢獻之人仕,經幹事會一致通過下,均可成為本會之名譽顧問。 名譽顧問可出席幹事會之任何會議,為推進會務提供寶貴意見。
1.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組織,而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會員參與組成。
2. 會員大會之職權
2.1 通過或修訂本會章程。
2.2 每兩年以不記名投票選舉幹事。
2.3 檢討及通過幹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2.4 決定會務方針。
2.5 罷免會長。
2.6 審裁曾遭幹事會罷免或革除會籍之幹事或會員之上訴。
2.7 討論及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3. 特別會員大會之職權
特別會員大會所具之法定權力與會員大會相同。
4.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以幹事會為執行組織。
5. 幹事會之職權
5.1 執行會章。
5.2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一切決議案。
5.3 核准會員加入本會及召開會員大會。
5.4 制定財政預算。
5.5 辦理本會宗旨內之各項事項。
5.6 處理日常會務。
5.7 組織工作小組以協助推行會務。
5.8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及提出動議案。
6. 每屆幹事會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選出幹事十至十三人,並由幹事中互選會長一人,內務副會長一人,外務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司庫一人,稽查、學術、康樂、公關及總務各一至二人。另應屆學生會兩名代表為當然在校幹事,其中一人必須是主席或副主席;幹事會邀請校方委任老師為校方顧問。
7. 幹事職權
7.1 會長
7.1.1 對外為本會代表,對內領導幹事會轄下各部門工作,管理各項會務及主持各項會議。
7.1.2 提交會務報告。
7.2 內務副會長
7.2.1 協助會長處理對內會務。
7.2.2 於會長缺席或請假期間,署理其職務。
7.3 外務副會長
7.3.1 協助會長處理對外職務。
7.3.2 於會長及內務副會長缺席或請假期間,署理會長職務。
7.4 秘書
7.4.1 處理本會文件之擬發。
7.4.2 保管及整理本會之檔案。
7.4.3 負責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幹事會之會議記錄工作。
7.4.4 協助會長主持會議。
7.5 司庫
7.5.1 主理本會財政收支事務。
7.5.2 於每次幹事會常務會議中報告財政狀況,經幹事會審查後,於會員大會通過。
7.5.3 本會所發支票須由會長、副會長及司庫三人其中兩人簽發,方為有效。
7.5.4 司庫可保管壹仟元以下之款項,餘款須存入幹事會指定之銀行。
7.5.5 每月除正常開支,總數如在壹仟元以內,可由會長授權動用,如超過該數,須經幹事會通過,方可使用。
7.5.6 任何開支,不能超過本會當時存款盈餘之數目。
7.5.7 於任期屆滿時, 須將任內收支款項詳列報告,並須具備正式收據或證據以便審核,財務報告由會長、司庫及稽查簽署確認,方為有效。
7.6 稽查
審核司庫提交之財務報告。
7.7 學術
7.7.1 主理本會一切學術活動。
7.7.2 處理本會一切出版工作。
7.8 康樂
籌劃及推行本會各項康樂活動。
7.9 公關
7.9.1 處理本會會員一般之聯絡與訪問。
7.9.2 負責處理會員地址之變更及紀錄。
7.9.3 協助秘書辦理會員登記工作。
7.10 總務
7.10.1 處理本會一切庶務。
7.10.2 協助各部推行會務。
7.11 在校幹事
協助本會於母校內推廣及宣傳本會舉行之活動。
7.12 校方顧問
協助本會運作及發展。
8. 本會幹事均為義務,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惟不能連續擔任同一職位超過兩屆。
9. 空缺遞補
9.1 會長出缺時,由內務副會長遞補。
9.2 會長及內務副會長出缺時,由外務副會長遞補會長一職。
9.3 會長、內務副會長及外務副會長出缺時,由各幹事互選遞補會長一職。
9.4 其他幹事出缺時,由各幹事互選遞補。
1. 會員大會會議
1.1 會員大會於每年之行政年度完結後舉行,並於三十天前通知各會員及附議程,需有二十位或以上會員出席方為合法。如第一次召開會議之法定人數不足上述數目,則宣佈流會,並於十四天內再次召開,但仍須於七天前通知各會員。第二次召開會議,則不論出席人數若干,均為合法。
1.2 會員大會之議案
會員大會之議案須經出席大會人數半數或以上的人數同意,始作通過。
1.3 有關未能順利獲悉會員大會通知
由於意外情況,致令有些會員未能接獲通知,而沒有出席會議,該次會議所通過之議案仍屬有效。
1.4 會員大會的主席
大會主席一職,應由會長擔任,若逾時十五分鐘,仍未出席,可依次由內務副會長或外務副會長代為擔任大會主席一職。若會長及兩位副會長均逾時十五分鐘,仍未出席,可由與會幹事即場選出主席。
1.5 投票
若要投票決定某項決議案,時間、地點由主席決定,但會員必須按幹事會提供的方式投票。會員以一人一票為準,在舉手或其他形式投票時,於每議題上,除非遇上相同票數,否則主席沒有投票權,而其他會員均有一次投票權。
2. 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2.1 如必要時,經半數幹事或會員二十人聯署之書面請求,會長須於接到請求之日開始,於三十天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惟討論事項祇限於請求書上各點,並須於開會前十四天通知各會員及附議程,其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2.2 特別會員大會之會議細則與會員大會相同。
3. 幹事會會議
3.1 每年由會長召開常務會議最少三次,並以全體幹事半數以上出席為合法,各項議案必須由出席者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決議。
3.2 幹事會主席
3.2.1 若會長在預定開會時間逾時十五分鐘,仍未能出席,其中一位副會長可代替主持會議;若兩位副會長同時缺席,則與會幹事可互選任何一人主持會議,直至會議結束。
3.2.2 各項會議如正副會長因故缺席時,則由出席者互選一臨時主席主持會議,各項議案亦必須由出席者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決議。
3.3 投票
幹事以一人一票為準,在舉手或其他形式投票時,於每議題上,除非遇上相同票數,否則主席沒有投票權,而其他幹事均有一次投票權。
1. 幹事會選舉於會員大會上舉行,並由應屆幹事會負責處理有關籌備選舉及交職等事宜。
2. 選舉方法:
2.1 候選人須於提名期內向幹事會申請參選。
2.2 選舉採用不記名投票及一人一票方式進行。
2.3 凡本會會員均有權投票。
3. 點票方法:
3.1 由顧問老師負責開票。
3.2 由現任會長、候選幹事及顧問老師負責監票。
3.3 即時封票及公佈結果。
3.4 如被提名人數超過幹事會之總人數,以最高票數的十三位候選人當選成為幹事會成員,若有相同票數之情況,由顧問老師抽籤決定。
4. 獲選幹事須於會員大會當天互選,以決定各人職位。
5. 卸任幹事須於新任幹事選出後十四天內完成交接手續。
6. 改選後的幹事名單由新一屆幹事會交予警務處牌照課存檔。
1. 本會為唯一負責統籌東莞工商總會劉百樂中學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的法定團體。
2. 本選舉須根據本會制定之《東莞工商總會劉百樂中學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指引》選出。
3. 本會選舉制度以公平及開放透明為原則。
1.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4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
2. 流動賬項之用途:
2.1 本會之一切經常費用。
2.2 實現本會宗旨所需之一切費用。
2.3 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之費用。
3. 捐贈
凡有捐贈予本會,需經本會審核後方可接受。
4. 其他
4.1 校友會不得作任何形式借貸。
4.2 校友會如有經過正確審核的財務責任,得由校友會全體幹事分擔。
1. 懲治
1.1 會員:
任何會員觸犯下列任何一項,經證明屬實,可由幹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過,予以革除會籍:
1.1.1 違反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
1.1.2 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勾當。
1.1.3 作出損壞本會名譽的行為。
1.2 幹事:
凡幹事有失職或違章時,經幹事會三分之二或以上票數通過,可將該幹事罷免。
1.3 會長:
會長有失職或違章時,經幹事會三分之二或以上票數同意,可提出對會長之罷免案。此時會長得暫停在幹事會內之一切職務及本會章所賦予之一切權力,並由內務副會長暫代其職務。幹事會亦須於三十日內於會員大會中或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罷免案。
1.4 凡被幹事會罷免或革除會籍之幹事或會員,有權向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訴,以作最後裁決。
2. 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開除會籍,所繳納的年費捐款概不發還。
3. 債務及責任
本會如牽涉任何財務或法律責任問題,須由該屆全體幹事負責。
4. 印鑑及文件
4.1 本會之印鑑須由會長保管,只可由授權之幹事會成員運用。
4.2 所有本會發出之文件,必須蓋有本會會印,且經會長簽署,方為有效。
4.3 所有本會發出之對外文件,需提交一份副本予學校存檔。
5. 會章之修改
5.1 本會章之解釋權及修訂權由會員大會行使。
5.2 本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將由幹事會先行修訂及補充,待會員大會時再進行議決。
5.3 修改之會章得由幹事會於通過後三十日內送交警務處牌照課存檔。
6. 解散
6.1 會員若擬解散本會,須由會員大會決定,並獲全體會員最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過解散本會。
6.2 本會解散時,如有剩餘資產,由會員大會決議,捐贈學校或本地慈善機構。
6.3 本會解散時,須通知警務處牌照課。
本修訂版 (第三版)於2012年4月27日第五屆幹事會2011-2012年度週年會員大會中通過。